国务院是我国应急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国务院直属的应急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具体隶属关系见下图: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日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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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 |
民政部 --国务院所属部委 |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务院领导下部际议事协调机构 |
救灾司 |
国家应急管理办公室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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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办公室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
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
中国气象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 |
一、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内设5个职能局、司: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人事司、行政司。其主要的应急管理职责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2001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设立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承办国务院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国家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主要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济、抗震救灾、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及病虫害、沙尘暴及重大生态灾害事件、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006年2月21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京成立。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内设综合部、指挥协调部、信息管理部、技术装备部、资产财务部等5个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参与拟定、修订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网络;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地方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授权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计司)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其主要救灾职责是: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一)救灾司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国际减灾合作事宜。 下设:救灾捐赠(综合)处、救灾处、备灾处、减灾处。
(二)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国家减灾中心于 2002年4月正式成立。设有综合部、灾害信息部、灾害应急部、卫星遥感部、信息技术部、培训部、国际合作部、《中国减灾》编辑部。
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综合减灾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宏观规划,提供咨询服务;承担国家综合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减灾综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研究制定减灾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灾情监测与评估;承担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地面应用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全国性减灾宣传工作;开展全国灾害管理的人员培训;进行国内外的减灾交流与合作。
(三)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中央编办于2005年2月3日下达了《关于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5号),同意成立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民政部,为自收自支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协调救援资源,促进中国紧急救援体系及相关产业建设,尽快建立起作为政府职能补充的,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为根本宗旨的紧急救援服务体系;通过紧急救援产业研究,制定产业标准,凝聚社会资本,推动中国社会紧急救援产业发展,形成中国的紧急救援物资产品、技术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能力;培训紧急救援指挥人员和救助操作人员,宣传和普及紧急救援知识,提升全社会的紧急救援知识水平和实际救援技能;开展紧急救援理论、政策、体制、法制、运作研究,推动中国紧急救援理论、政策和法规体系建设;收集并反映有关紧急救援信息和情况,参与重大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鉴定,配合有关重大紧急救援事项的处置以及国内国际紧急救援事业的合作与交流等。
四、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是国务院领导下的部际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倡议于1989年4月成立的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2000年10月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2005年4月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其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军队、科研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等34个单位组成。
五、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成立于1971年,时称国家地震局,1998年更名为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其主要防震减灾职责是: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国务院提出对国内外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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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
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六、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预测减灾司:
其主要的减灾职责是:负责全国陆地及海上天气预报警报、气候监测诊断预测、气候影响评价、农业气象情报预报、生态气象监测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报、交通气象预报、森林和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健康气象预报等管理;承担核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泄漏气象保障紧急响应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对政府防灾减灾的决策服务和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负责管理气象灾害普查及灾情收集、调查、上报和评估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措施编制和更新;负责与国家防总、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森林防火办公室、草原防火办公室、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对口联系。
七、交通部运输
1、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拟定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3、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4、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6、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7、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
8、负责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9、负责政府间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0、管理和指导港口、航运公安工作。
11、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承担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值班工作。
起草海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制订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负责国家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和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信息系统建设。
指导地方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承担国务院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承办交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