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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紧急救助员》

发布时间: 2014-10-22 15:22:32  查看次数: 1174    

国家职业标准《紧急救助员》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紧急救助员。

       1.2 职业定义

       当发生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承担先期处置、组织和帮助遇险或受灾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活动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紧急救助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紧急救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各种可能需要救助的环境和场合)。

       1.5 职业能力特征

动作协调,反应灵敏,心理素质稳定;具有分析和判断能力、同情心和责任感,以及语言沟通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紧急救助员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紧急救助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紧急救助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紧急救助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紧急救助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紧急救助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紧急救助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紧急救助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及播放设备;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应有能模拟各种突发事件现场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复员军人。

       ——高级紧急救助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紧急救助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紧急救助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模拟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紧急救助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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